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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清茂申请执行周丹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茂,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赵清茂,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周丹,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赵清茂申请执行周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黔022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928号,赵清茂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丹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78406.00元,受理费8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0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细高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丹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有账号存款10030.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