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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1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显才,该××职员。被执行人:刘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81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