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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玉美花、冯肖梅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美花,冯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玉美花,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冯肖梅,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本院在执行玉美花与冯肖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肖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肖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79的存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雷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