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美玲与严红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玲,严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谢美玲,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严红军,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美玲与被执行人严红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332.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9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