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美玲与严红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玲,严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谢美玲,女,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严红军,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美玲与被执行人严红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332.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9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