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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玉珍与乔桂珍、赵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珍,乔桂珍,赵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235号原告史玉珍,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乔桂珍,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淑兰,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珍诉被告乔桂珍、赵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该收取的125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