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玉珍与乔桂珍、赵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珍,乔桂珍,赵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235号原告史玉珍,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乔桂珍,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淑兰,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珍诉被告乔桂珍、赵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该收取的125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