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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祥明与孙鹏飞、撖莲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明,孙鹏飞,人撖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刘祥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孙鹏飞,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人撖莲飞,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祥明与孙鹏飞、撖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祥明面同意终结(2016)内0627民初6203号民事调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院印)书 记 员  李惠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