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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伦桂��与霍兆科、谭淑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伦桂明,霍兆科,谭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伦桂明,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霍兆科,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谭淑焕,女,汉族,1673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伦桂明诉被告霍兆科、谭淑焕���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霍兆科、谭淑焕应向申请执行人伦桂明偿还借款985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为850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27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7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伦桂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47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霍兆科名下粤E×××××车辆,共得拍卖款111300元,本案拟分配执行款48595.56元。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彭嘉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