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3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建彬与林瑞兰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3315号��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彬,林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彬,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林瑞兰,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刘建彬与被执行人林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瑞兰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林瑞兰的粤Y×××××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档案,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肖杜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