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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天津必肯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天津必肯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区2栋三、四、五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必肯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宝旺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九村同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世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必肯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必肯国际商用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货款2216759.5元,诉讼费122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740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