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902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与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02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注册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青草巷北五金机电广场7幢A6,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杨园村。经营者:朱斌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122室。法定代表人:杜锦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6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安瑞电气设备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罗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