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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赖冬生与广州裕生红基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4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冬生,广州裕生红基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赖冬生,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广州裕生红基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兴路14-18号(双)2层自编205。组织机构代码:07211149-8。法定代表人:邓裕宁,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冬生与被执行人广州裕生红基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1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11121.45元、执行费67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施搜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经查,本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承租使用的商场正在使用的电梯予以查封,但未处理变现。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3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北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