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子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75号移送单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子军。被执行人杨子军盗窃(退赔)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津0114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退赔义务,移送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子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752元本案受理后,在执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子军名下无房产、车辆、无证卷、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子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