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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岭市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37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周文娥。被执行人:温岭市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陈莉花。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10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美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203437元及利息,诉讼费445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0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30日,本院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责令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查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6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