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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海生与戈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生,戈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生,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戈智平,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朱海生与戈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戈智平未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海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4750元。申请执行人朱海生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戈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戈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戈智平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戈智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朱海生与被执行人戈智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朱海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