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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小兵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小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65号罪犯崔小兵,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5)渝三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小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006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崔小兵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2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崔小兵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崔小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