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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郭婉清、林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婉清,林惠红,梁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林惠红,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银,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郭婉清与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婉清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360、执行费2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惠红名下有房产及在银行有存款,已在(2017)桂0821执131号案处置中,该房产待拍卖后再参与分配。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昌生审判员  陈枢文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余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