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秤保与杨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秤保,杨永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439号原告李秤保,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职业:务工,住英德市,。被告杨永财,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职业:务工,住英德市,。原告李秤保诉被告杨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秤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永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在深圳误工期间,以租房、交际、购物、资金周转、还信用卡等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多大55000元,后又以母亲得癌症、自己患有脑瘤邓理由骗取原告利用自己及女友身份证办理了3张银行信用卡,额度分别为民生银行20000元、交通银行5000元、光大银行12000元,以上信用卡全部被被告刷卡套现使用,后原告发现被告谎言连篇,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被告以无钱为由立下欠条,但被告截至现在只偿还了1200元给原告,并未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偿还欠款,特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本金88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的款项;3、信用卡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原告的款项。证据2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原告。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答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家人生病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90000元,原告通过开办银行信用卡额度给被告透支共37000元,其余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立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写明“本人杨永财欠李秤保90000元(玖万圆整),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11月23号星期日开始至2015年2月22号结束,其间每周周一杨永财往李秤保账户入账1000元(壹仟圆整),剩于75000元(柒万伍仟圆整)于2015年2月23号开始,每周一杨永财王李秤保账户打入2000(两仟圆整),直到把欠款还清为止此欠条作废,欠款人:杨永财,2014.11.17。”后被告只归还了1200元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88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利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既未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其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财欠原告李秤保借款888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还清。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杨永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马晓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