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63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戴飞虎。被执行人上海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六效河696号15幢22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林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起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