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高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兰,高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05号原告:董凤兰,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圣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董凤兰诉被告高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