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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高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兰,高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05号原告:董凤兰,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高圣华,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董凤兰诉被告高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俊岭审 判 员  陶 薇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