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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新宏、李大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宏,李大华,罗石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宏,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大华,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耿马自治县人,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罗石保,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王新宏申请执行李大华、罗石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云092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新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8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执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