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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袁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袁海明,刘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2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负责人:杨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毓陔,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海明,男,被申请人:刘海艳,女,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申请人袁海明、刘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海明、刘海艳名下价值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海明、刘海艳名下价值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0一七年五月××日法官 助理  刘 京书 记 员  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