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宁社新、刘金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邵东县。被执行人:王丰林,曾用名王锋林,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丰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