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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庆保与王卫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保,王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保,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王卫军,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申请执行人李庆保与被执行人王卫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卫军给付人民币1122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6年11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并无反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回单等证据证实,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112225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