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爱国与被执行人黄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国,黄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国,男。被执行人黄信山,男。本院在执行张爱国与黄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信山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爱国借款28000元及利息744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共计3581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0元。执行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信山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张爱国支付借款本息33000元(当场给付),双方债务结清;案件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黄信山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张爱国收到了案件款33000元,案件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黄信山也已交纳。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6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曹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