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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程长青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青,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程长青,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长青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程长青与被执行人张军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军应偿还申请人程长青借款30000元,张军除自愿用抵押给程长青的白色皮卡汽车一辆及已由程长青保管的电视机一台抵偿部分借款外,自愿再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程长青现金15000元,借款利息及本案应退受理费程长青自愿放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执行申请费350元张军自愿负担。二、如张军在2017年7月30日前付不清余款15000元,申请人程长青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程长青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郑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1执1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