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春江、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江,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892-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江,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孙志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登记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刘春江与被执行人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50元(含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2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孙志伟的银行存款60082.66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