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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发成与杨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成,杨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176号原告吴发成,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志国,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吴发成诉被告杨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3月20日,原告吴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吴发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