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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1092号原告: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妮,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男,汉族。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育昌、郭凯妮、被告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投资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额为150万元,每月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到期,被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24000元(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要求计算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从2014年9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立下《对账单》,确认截止2017年1月3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款利息共224000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付。被告立据后,未还本付息,原告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立下《对账单》,承认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该《对账单》,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24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本金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24000元给原告,并从2017年2月1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区少敏人民陪审员  李凤雪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