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2**民初158号原告:樊XX,女,汉族,村民。被告:赵XX,男,汉族,村民。原告樊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XX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樊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樊XX负担。审判员 何斌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家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