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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琳艳与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喻力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琳艳,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喻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54号申请人:朱琳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喻力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喻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喻力红支付申请人朱琳艳案件款192858元。未执行标的19285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2793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丽萨审判员  李孟坤审判员  米一漫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