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陆俊霖与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霖,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85号申请执行人:陆俊霖,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罗伟,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陆俊霖与被执行人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杞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陆俊霖与被执行人罗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