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单晓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52号单晓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你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徐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徐刑监字第0004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苏刑监字第00066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人身检查笔录系办案民警伪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发回重审或依法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关于你申诉提出人身检查笔录系办案民警伪造的申诉理由。本院高度重视,专门赴江苏省公安厅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本案反映被害人乳头拭子提取程序的人身检查笔录是办案民警为完善办案程序事后补充制作,人身检查笔录上记载的医生和见证人均未到场,签名系他人代签。你申诉反映的人身检查笔录存在的问题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通过人身检查提取的拭子及对该拭子所做的DNA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排除DNA鉴定意见后,依据其他在案证据,原判认定的事实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强制猥亵被害人王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案发自然。你归案后承认酒后在深夜进入被害人王某宿舍,对被害人王某有抱肩、亲吻等行为。王某案发后第一时间发出求救短信,拨打多个求救电话,证人陈二党获悉后于深夜及时赶到并敲砸你宿舍房门,王某求助、陈二党赶到并向你叫门、报警等行为均在案发后不久且相互衔接。第二,被害人王某关于本案案发过程的陈述流畅自然,经审查未发现有前后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且其陈述与证人陈二党的证言相互印证。王某的陈述与陈二党的证人证言经第一审开庭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第三,王艳的就诊笔录,证实王艳于案发次日到医院被诊断为双腕部有少许抓痕、充血,足以证实王艳案发当时受到强制。第四,对被害人乳头拭子所作DNA鉴定意见并非原判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唯一证据。鉴定意见称不排除你和王某共同所留,并不是排他性、唯一性结论,而是一份补强性证据。即使排除该份证据,原判依据其他证据认定的事实不受影响。综上,你的申诉理由虽然成立,但即使排除DNA鉴定意见,原判认定你强制猥亵他人的事实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