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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伶禹申请乌海市龙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伶禹,内蒙古蓬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乌海市龙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贾伶禹,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内蒙古蓬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丰,经理。被执行人乌海市龙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春,经理。本院在执行贾伶禹诉内蒙古蓬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乌海市龙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3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永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