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刘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40号原告:XX,男被告:刘宏明本院在审理XX与刘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以与刘宏明多次协商调解,现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