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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刘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宏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40号原告:XX,男被告:刘宏明本院在审理XX与刘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以与刘宏明多次协商调解,现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