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澍与长春市宽城区柳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澍,长春市宽城区柳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澍,男,201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理人:艾懿,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系胡澍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胡澍外祖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柳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新月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张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澍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00元,退还给上诉人胡澍。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