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99号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表格式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99号 开庭日期:2017年4月8日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民族基诺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址捕前暂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无。 强制措施:2016年12月16日刑拘,同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景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 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5日,景洪市公安局基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枪支。 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 量刑建议:无。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云伟 人民陪审员 付桂珍 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