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景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860032.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但被执行人陈平、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鄂十房预售字【2013】013号1-3商业用房,面积138.5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皓景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鄂十房预售字【2013】013号1-3商业用房,面积138.5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