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文才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才,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薛文才,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原住所地泰来县。薛文才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文才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101266.66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薛文才也未能提供刘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