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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恢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与皮天久欧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重庆久颜商贸有限公司,欧燕,皮天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恢12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613537-8。法定代表人彭建,行长。被执行人重庆久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8栋,组织机构代码09123448-5。法定代表人欧燕。被执行人欧燕,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皮天久,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欧燕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12-1至12-1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