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志连、方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连,方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志连,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步荣,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余志连与方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步荣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有养老金账户,经查属实,已按期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扣划养老金账号,总共扣划8430,经申请人同意优先支付(2017)浙0122执19号案款,本案目前分得3960元。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方步荣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7.4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执行费44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3960元、执行费44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余志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步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