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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琼与周广果、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周广果,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14号原告:王琼,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果,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杜银才,经理。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261号。原告王琼与被告周广果、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琼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琼承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