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谢长锋、叶家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锋,叶家权,钱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谢长锋,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叶家权,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钱彩宏,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谢长锋与叶家权、钱彩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25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还款450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叶家权、钱彩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