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邓媛媛与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媛媛,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841号原告:邓媛媛,女,汉族,现住拉萨市。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江苏大道城建综合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次仁,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卓玛,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媛媛与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媛媛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媛媛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媛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15.7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57.88元,由原告邓媛媛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次仁德吉审 判 员 段 文 涛人民陪审员 阿  努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绍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