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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同乔与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乔,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048号原告刘同乔,女,汉族,1960年7月8日生,定州市,。被告周小宇,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生,定州市南城区,。被告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乔与被告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同乔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东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