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同乔与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乔,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048号原告刘同乔,女,汉族,1960年7月8日生,定州市,。被告周小宇,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生,定州市南城区,。被告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乔与被告周小宇、石家庄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同乔负担。审判员 崔彩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东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