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勇与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05号原告:刘勇,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玲,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原告刘勇与被告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罗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梅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