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4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4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楼5层。法定代表人:姬凌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17日委托陶宝网司法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大唐园”2号楼102(含小院)、103(含小院)、202、1201(复式)户房屋。2017年3月19日、20日,买受人彭晓粉对上述房屋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彭晓粉逾期未支付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唐园”2号楼102(含小院)、103(含小院)、202、1201(复式)户房屋。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彭晓粉不得参加竞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