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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玉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贤。因涉嫌诈骗,2017年1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玉贤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刘玉贤在白城市西郊办事处于家村五社,明知自己不符合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申报条件,还虚假申报玉米种植面积27.6亩,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4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玉贤已将所得款全部返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016年玉米生产者申报明细表;2、证人刘某2、李某1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玉贤的供诉与辩解;4、视听资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补贴款4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玉贤庭审中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当时知道虚报补贴是违法的,即将补贴款上缴,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刘玉贤在白城市西郊办事处于家村五社,明知自己不符合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申报条件,还虚假申报玉米种植面积27.6亩,骗取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461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玉贤已将所得款全部返还。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洮北区西郊办事处存款明细表:丑某:卡号:×××,(79.6亩)人民币13321元。2016年11月22日(刘玉贤与丑万洪夫妻关系)。(2)发还清单:领取人:王智慧(4619元),2017年3月13日。(3)2016年玉米生产者面积申报明细表:丑某(9.7亩)。(4)收据:收幸福派出所返还刘玉贤诈骗玉米补贴款4619元。西郊办事处王智慧。2017年3月13日。(5)洮北区人民政府文件白洮政发【2016】30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白城市本级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方案》的通知。(二)2、补贴范围。为市本级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种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三)4.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证人刘玉贤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西郊办事处农经站站长,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郊办事处辖区内14个村内有部分村民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诈骗国家玉米种植补贴款的行为,2016年国家对种植玉米的有一个玉米生产者补贴,每亩地补贴167.35元。但是补贴的钱必须是补给种植玉米的,而且种植的玉米必须是在西郊范围内并且到西郊给予补助的是在册土地,有些机动地不在册就不给补助了。2016年9月2日下午13时洮北区开会下发的文件《白城市本级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方案》的通知,第二天我们西郊农经站直接给村书记、村长开会布置,通知各个村上统计每个村种植玉米并且应该给予补助的面积,会议明确规定玉米生产者补贴不得瞒报虚报谎报,否则后果由村上自行承担。各个村统计之后报到洮北区农业局,随后洮北区财政从农户要银行卡,然后根据农户上报的土地面积财政直接把钱打到农户的卡里,我们村干部在自查自纠行动中发现有骗取玉米补贴款的。(2)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于家村的副书记,2016年的秋天,村上用大喇叭通知了村里的村民有关申报国家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事宜,并告诉村民有需要申报的到村部去报,后来我们村书记和会计把我们村的三个服务户找到村上,跟他们讲明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申报条件是补给种植玉米的,而且种植的玉米必须是在西郊范围内并且到西郊给予补助的是在册土地,有些机动地不在册就不给补助了,玉米生产者补贴不得瞒报虚报谎报,否则后果由村民自行承担。每亩地补贴167.35元,之后村会计将统计的数据汇总上报给西郊办事处农经站。上报的是农户的姓名、银行卡号和种植玉米面积,还有土地承包方和被承包方的签字。(3)证人刘某2证言:我是于家村一社村民,我认识刘玉贤,她家的地在我家地东侧,2016年她家种的花生,具体种多少面积不清楚。3、被告人刘玉贤的供述与辩解:我来自首,因为我虚报了玉米种植土地27.6亩,骗取国家种植玉米地面积补贴款4619元,我家地在西郊街道于家村北地,我一共申报79.6亩,得到了13321元补贴款,其中有4619元补贴款是虚报的。2016年6月份左右,我家邻居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现在有玉米补贴政策,可以去村部申报,我就和我丈夫去了村部,当时村干部让报今年种植玉米的土地面积,社主任明确告诉我们规定玉米生产者补贴款的申请条件必须是补给种植玉米的农户,玉米生产者不得瞒报虚报,否则后果自行承担,我当时申报的玉米种植土地79.6亩,我在表上签的是我丈夫丑万洪的名字和银行卡号,我种了52亩玉米,其余都是花生,2016年11月份补贴款就下发了,直接打到我丈夫丑万洪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了,一共下发了13321元,其中有4619元是我虚报的,钱取出来就让我花了。经审查被告人刘玉贤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贤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虚构玉米种植面积27.6亩,骗取国家补贴款4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虚报玉米种植面积27.6亩骗取玉米补贴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被告人家属全部退回其所骗款项,庭审中悔罪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贤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鹃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