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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家克与张岳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家克,张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彭家克,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张岳浩,男,1988年9月17号,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家克申请执行张岳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岳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岳浩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6250元,尚欠316250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