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艳辉、彭文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辉,彭文华,黎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辉、彭文华被执行人:黎小萍本院在执行张艳辉、彭文华与黎小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小萍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赣J×××××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杭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汤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