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美好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好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美好,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美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美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美好在开平市东兴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开平支行内,持姓名为“周敏”的身份证申办银行卡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随后,被告人黄美好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美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郑某心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的身份证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美好辩称,自己刚生下小孩不久,小孩还在吃奶,自己是初次犯罪,希望从轻处罚。经查,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黄美好怀孕,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庭审现场,其于庭审前后,怀抱一婴儿哺乳。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美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黄美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美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美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